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4年度,71號
MLDA,104,交,71,201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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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71號
原   告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富進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陳富進與法人之關係:例如│
│  │「(董事長)」,並應附具公司執照、變更登記表等│
│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
├──┼───────────────────────┤
│2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張朝陽與機關之關係:「(│
│  │所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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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