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71號
原 告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富進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陳富進與法人之關係:例如│
│ │「(董事長)」,並應附具公司執照、變更登記表等│
│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
├──┼───────────────────────┤
│2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張朝陽與機關之關係:「(│
│ │所長)」。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