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7號
MLDV,105,補,77,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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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余幸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福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26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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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