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余幸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福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26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