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2號
MLDV,105,補,62,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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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郭兆檀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送達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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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