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0號
MLDV,105,補,30,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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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被   告 古源俊
      劉鳳珠
      黃章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
  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
  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
  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
  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
  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371,728 元,而其主張對
  被告古源俊之債權額98,556,99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2,371,728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
二、被告古源俊劉鳳珠黃章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三、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
│編│原告主張撤銷│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價額(新臺│
│號│法律行為之標│(元/㎡)│(㎡)│    │幣,元以下│
│ │的     │     │   │    │四捨五入)│
├─┼──────┼─────┼───┼────┼─────┤
│1 │獅潭鄉獅潭段│  360  │4,624 │ 1/3  │ 554,880 │
│ │和興小段109 │     │   │    │     │
│ │之26號地號土│     │   │    │     │
│ │地     │     │   │    │     │
├─┼──────┼─────┼───┼────┼─────┤
│2 │三灣鄉坎頂寮│  660  │2,583 │ 4/10 │ 681,912 │
│ │段263 地號土│     │   │    │     │
│ │地     │     │   │    │     │
├─┼──────┼─────┼───┼────┼─────┤
│3 │三灣鄉坎頂寮│  660  │2,583 │ 4/10 │ 681,912 │
│ │段263 之3 地│     │   │    │     │
│ │號土地   │     │   │    │     │
├─┼──────┼─────┼───┼────┼─────┤
│4 │三灣鄉坎頂寮│  660  │1,716 │ 4/10 │ 453,024 │
│ │段263 之4 地│     │   │    │     │
│ │號土地   │     │   │    │     │
├─┴──────┼─────┴───┴────┴─────┤
│合      計│               2,371,7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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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