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莊華文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被 告 陳榮欽
陳榮火
陳洪屘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至4 項請求被告拆
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
幣(下同)946,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至訴
之聲明第5 至10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陳榮欽、陳榮火及陳洪屘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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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占用之 │ 地 號 │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價 額 │
│ │被告 │(苗栗縣通霄│(㎡) │(元/ ㎡) │ (新臺幣) │
│號│ │ 鎮白沙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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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榮欽 │ 344、344-8 │ 635 │1,200 元 │ 762,000元 │
│ │ ├──────┼────┼──────┼───────┤
│ │ │ 344-1 │ 10 │1,200 元 │ 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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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榮火 │ 344 │ 54 │1,200 元 │ 64,800元 │
├─┼────┼──────┼────┼──────┼───────┤
│3 │陳洪屘妹│ 344 │ 90 │1,200 元 │ 108,000元 │
├─┴────┴──────┴────┴──────┼───────┤
│ 總 計│ 946,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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