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號
MLDV,105,補,2,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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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莊華文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被   告 陳榮欽
      陳榮火
      陳洪屘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至4 項請求被告拆
  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
  幣(下同)946,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至訴
  之聲明第5 至10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陳榮欽陳榮火陳洪屘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
│編│占用之 │ 地  號 │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價 額  │
│ │被告  │(苗栗縣通霄│(㎡) │(元/ ㎡) │ (新臺幣) │
│號│    │ 鎮白沙段)│    │      │       │
├─┼────┼──────┼────┼──────┼───────┤
│1 │陳榮欽 │ 344、344-8 │ 635  │1,200 元  │ 762,000元  │
│ │    ├──────┼────┼──────┼───────┤
│ │    │ 344-1   │  10  │1,200 元  │  12,000元  │
├─┼────┼──────┼────┼──────┼───────┤
│2 │陳榮火 │ 344    │  54  │1,200 元  │  64,800元  │
├─┼────┼──────┼────┼──────┼───────┤
│3 │陳洪屘妹│ 344    │  90  │1,200 元  │ 108,000元  │
├─┴────┴──────┴────┴──────┼───────┤
│                     總  計│ 946,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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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