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30號
MLDV,105,司繼,30,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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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蕭顏李妹
      蕭永興 
      蕭梅秀 
      蕭惠芳 
      蕭惠真 
      蕭梅英 
      蕭寶琴 
      蕭育青 
      蕭育輝 
共同代理人 鄭宗勝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蕭金順(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頭
  份市○○里0 鄰○○路00號)之配偶、子女及孫(代位被繼
  承人長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死亡,現聲請
  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
  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聲請
  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蕭金順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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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