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蕭顏李妹
蕭永興
蕭梅秀
蕭惠芳
蕭惠真
蕭梅英
蕭寶琴
蕭育青
蕭育輝
共同代理人 鄭宗勝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蕭金順(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頭
份市○○里0 鄰○○路00號)之配偶、子女及孫(代位被繼
承人長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死亡,現聲請
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
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聲請
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蕭金順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