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8號
MLDV,105,司促,258,201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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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葉明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
  壹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明晃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
    85168357,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
    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5151 元,專案補
    償款11758 元,共計新臺幣26909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
    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二、釋明文件:電信服務費收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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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