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葉明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
壹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明晃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
85168357,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
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5151 元,專案補
償款11758 元,共計新臺幣26909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
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二、釋明文件:電信服務費收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