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1號
MLDV,105,司促,241,2016011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東衡
債 務 人 賴敏榮
      賴敏鋒
      高冠中
一、上列債務人賴敏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
  壹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八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
  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賴敏鋒高冠中清償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