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9號
MLDV,105,司促,239,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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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廖雲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零陸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雲芳於民國( 下同) 101 年11月2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 元整,約定期限48期並
      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
      以年息百分之7.50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4 年10月21日( 最後一
      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
      共138,069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
      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
      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
      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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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