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 告 鍾啟敏(即鍾黃滿妹之繼承人) 古鍾靜妹(即鍾黃滿妹之繼承人) 盧昌仁(即鍾黃滿妹之繼承人) 盧昌信(即鍾黃滿妹之繼承人) 傅盛娣 傅秀蘭 傅秀惠 傅文正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傅秀琴被 告 德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莊岩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複 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被 告 葉志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十四時十五分許,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茲因本件對被告葉志明未行一造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