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6號
MLDV,104,重訴,36,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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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鍾啟敏(即鍾黃滿妹之繼承人)
      古鍾靜妹(即鍾黃滿妹之繼承人)
      盧昌仁(即鍾黃滿妹之繼承人)
      盧昌信(即鍾黃滿妹之繼承人)
      傅盛娣
      傅秀蘭
      傅秀惠
      傅文正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秀琴
被   告 德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莊岩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被   告 葉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十四時十五分許,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對被告葉志明未行一造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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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