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16號
MLDV,104,重訴,116,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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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明書
被   告 承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學
被   告 王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有關違約金之計算期日。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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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