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被 告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維諾依凡斯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參 加 人 美商普萊克斯股份有限公司(Praxair Inc.)
法定代理人 John Mathew Panikar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陳信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699號、臺灣高 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415 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 年4 月23日裁定命於上開事件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 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裁定 駁回上訴而終結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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