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06號
MLDV,104,訴,306,2016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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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惠珍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5,705元(如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本院得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 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 442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上 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 明及上訴理由,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 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45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如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自 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本院即得駁回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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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