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7號
MLDV,104,訴,107,2016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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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國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紹春李思慈間因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9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0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1,7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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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