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謝乾輝
訴訟代理人 陳松林
吳智陽
被 告 湯飛雄
湯美珍
湯美雲
鐘建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24330 號強制執
行事件不動產公開拍賣,苗栗縣頭屋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應
有部分5 分之1 之拍定金額新臺幣(下同)268,888 元為準,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