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4年度,690號
MLDV,104,苗簡,690,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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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69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江泰豐
複 代理人 吳筱琳
被   告 許嘉芳
      洪豐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三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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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