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苗小字第90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曾財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021元,及其中新臺幣39,701元,自民國94年8 月19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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