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苗小字第702號
原 告 苗栗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林富華
訴訟代理人 吳雅綾
被 告 許巍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許巍騰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苗栗律師公會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 元(裁判費1,000 元+登報費用200 元,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應由被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