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李國維
林鳳仁
林辛春
林辛珠
林辛玉
林發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