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38號
MLDV,104,簡上,38,2016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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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李國維
      林鳳仁
      林辛春
      林辛珠
      林辛玉
      林發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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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