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2號
MLDV,104,司執消債更,2,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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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債 務 人 徐歆
代 理 人 陳育騏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諶鴻達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 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每月清償新台幣(下同)11,000元 ,共清償72期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公 告並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比例:5.23% )債權人萬榮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



答,視為同意(債權比例:35.81%),其餘債權人華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明示不同 意(債權比例:58.96%)。因不同意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 額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其所代表債權額半數 而未獲可決。
三、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而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103 年度全年所得總額為387,160 元,平均每月為為32,263元【 計算式:387,160 元÷12=32,2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債務人以33,839元作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估收入之基準 ,可認合理。另債務人亦將育兒津貼每月2,500 元納入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預估之收入,以提高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 並展現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及積極面對債務之態度。四、次查債務人主張其每月支出交通費用1,200 元、餐食費用 5,100 元、個人雜項支出1,000 元、家庭支出5,170 元及勞 健保費用1,912 元等語。參酌內政部公告之104 年度臺灣省 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0,869元,而該支出標準本係 國家施行社會救助之判別依據,提供處於生存邊緣之國民最 基本之生存權保障,其計算基準係來自消費支出,而不包含 如利息、賦稅、社會保險保費、捐贈移轉等非消費性支出( 司法院秘書長99年12月6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 示參照)。是本件債務人扣除勞健保費用後每月必要之消費 性支出費用計12,470元【計算式:1,200 元+5,100 元+ 1,000 元+5,170 元=12,470元】。又衡酌現今經濟社會民 生用油、用電均漲,帶動物價上揚,為公知之事實,且債務 人就其生活支出並已盡力提出各項消費單據供核,本院爰認 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必要之消費性支出費用12,470元尚在合理 之範疇,並無浮誇虛報之情,是其此部分主張,應可憑採。五、另查債務人所主張應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月10,869元部 分,依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為支出標準,亦 屬合理。另因債務人配偶高齡生子,身體虛弱無力工作,又 因需照顧新生兒,基於保障母性之原則,自不宜強加要求債 務人配偶外出工作。因此,聲請人主張由其獨自負擔未成年 子女扶養費用,尚屬合理。
六、再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其名下並無任何財產, 此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債務人之現有財產顯無清算價值 ,應堪認定。另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 約為798,336 元【計算式:①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估收入總



額:(33,839元+2,500 元)×12×6 =2,616,408 元;②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估必要支出總額:(消費性支出費用 12,470元+非消費性支出費用1,912 元+扶養費10,869元) ×12×6 =1,818,072 元,兩相扣除後,所餘為798,336 元 】,而觀之債務人所提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還款11,000元 ,共計清償六年之更生方案,其清償總額為792,000 元,二 者金額約略相符,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七、綜上所論,復審酌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為使債務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早日重建經濟生活, 並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併裁定如主 文。債務人於更生案件確定後,應依更生方案切實向各債權 人按期給付,並應自行向債權人確認給付方式,如債權人為 金融機構者,亦得依本條例第67條第2 項,自行以書面請求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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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