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6號
MLDV,103,司執消債更,16,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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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
債 務 人 許孝先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 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每月清償新台幣(下同)8,292 元 ,共清償72期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公 告並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比例:7.65% );債權人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債



權比例:8.78% );其餘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均明示不同意(債權比例:83.57%)。因不同意人 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 其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廖本能診所,而其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 1 年8 月至103 年7 月間,平均月收入19,274元【101 年度 所得額8 月至12月為95,150元(計算式:228,360 元÷12× 5 =95,1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02 年度所得額為229, 140 元;103 年1 至7 月份薪資總額為138,292 元( 計算式 :19,756元×7 =138,292 元) ,平均月收入為19,274元【 ( 95,150 元+229,140 元+138,292 元)÷24個月=19,2 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有債務人提出之101 年、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廖本能診所薪資明細表(見本院消債更卷第14頁至第19頁) 在卷可稽。另依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明細表所示,債務人104 年1 月至3 月每月薪資為20,792元(已扣除勞健保費用), 故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中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估每月收入 20,792元,與104 年1 月至3 月每月薪資相同,亦與債務人 聲請更生前二年之平均月收入約略相符,可認合理。四、次查債務人主張其每月支出伙食費6,000 元、通勤費1,500 元、行動電話費用1,500 元、醫療費用500 元、日常用品費 用1,000 元及家庭開銷2,000 元等語,是本件債務人扣除勞 健保費用後每月必要之消費性支出費用計12,500元【計算式 :6,000 元+1,500 元+1,500 元+500 元+1,000 元+2, 000 元=12,500元】。參酌內政部公告之104 年度臺灣省平 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0,869元,及衡酌現今經濟社會 民生用油、用電均漲,帶動物價上揚,為公知之事實,且債 務人就其生活支出並已盡力提出各項消費單據供核,本院爰 認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必要之消費性支出費用12,500元尚在合 理之範疇,並無浮誇虛報之情,是其此部分主張,應可憑採 。
五、再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其名下並無任何財產, 此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向第三人國際康健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保險契約資料,據其回覆,債務 人之保險契約均已失其效力,是債務人之現有財產顯無清算 價值,應堪認定。另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 總額約為597,024 元【計算式:①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估收



入總額:20,792元×12×6 =1,497,024 元;②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預估必要支出總額:12,500元×12×6 =900,000 元 ,兩相扣除後,所餘為597,024 元】,而觀之債務人所提每 一個月為一期,每期還款8,292 元,共計清償六年之更生方 案,其清償總額為597,024 元,二者金額相同,堪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
六、綜上所論,復審酌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為使債務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早日重建經濟生活, 並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併裁定如主 文。債務人於更生案件確定後,應依更生方案切實向各債權 人按期給付,並應自行向債權人確認給付方式,如債權人為 金融機構者,亦得依本條例第67條第2 項,自行以書面請求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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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