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森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
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森昌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森昌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然其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因中風導致半身癱瘓且意識不 清,目前呈現失語狀態,無法溝通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航 空警察局104 年11月24日航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 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榮民總醫院104 年12月30日中 榮醫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急診及住院之出院病歷摘要、 手術紀錄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 ,本件復查無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事,依前述規定,本院 即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第220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