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苗簡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成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
度偵字第375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04 年度易字758 號),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羅文成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證人即告訴人楊鳳招於審理時 之證述、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為索債,而擅闖民宅,還逕行翻牆侵入告訴人 之住宅,復參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認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06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