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4年度,39號
MLDM,104,簡附民,39,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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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林秀春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被   告 葉雲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苗簡字第1213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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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