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易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志剛
選任辯護人 鄭雪櫻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志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