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2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平馬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楊正治
代 理 人 蔡承偉
債 務 人 李金土
債 務 人 柯阿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玖
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