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4年度,201號
HLDV,104,司簡調,201,2016010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調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鄔揚風
代 理 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文寶間返還房屋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返還房屋,惟聲請人代理人 及複代理人已具狀表示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本件應無再行調 解之必要,請求終止調解程序,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 人代理人及複代理人民國105年1月7日民事聲請狀一紙附卷 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 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