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許家明
債 務 人 楊士正
債 務 人 楊瑀柔
債 務 人 陽明成
兼法定代理 陽明明
人
一、債務人楊瑀柔、陽明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木端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陽明明、楊士正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萬玖仟叁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另債務人陽明明、楊士正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仟陸佰
貳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由債務人
楊瑀柔、陽明成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木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陽明明、楊士正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一)
104年度司促字第618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士正、楊│自民國102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83% │
│ │69397 │瑀柔、陽明│11月16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成、陽明明│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士正、楊│自民國102年 │至民國103年 │按年利率0.283%│
│ │69397 │瑀柔、陽明│12月17日起 │06月16日止 │計算之違約金 │
│ │元 │成、陽明明├──────┼──────┼───────┤
│ │ │ │自民國103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0.566%│
│ │ │ │06月17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附表(二)
104年度司促字第618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陽明明、楊│自民國102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83% │
│ │7625元│士正 │11月16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陽明明、楊│自民國102年 │至民國103年 │按年利率0.283%│
│ │7625元│士正 │12月17日起 │06月16日止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自民國103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0.566%│
│ │ │ │06月17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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