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42號
HLDV,104,司促,6642,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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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4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黃穎梅
債 務 人 黃博源
一、債務人黃穎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捌拾
  貳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黃穎梅之財產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博源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66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8月23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15%計 │
│  │12,821,165元│起        │      │收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9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暨逾期在六個月│
│  │12,821,165元│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逾│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的部分,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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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