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泰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
第5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捌伍肆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 字第596 號被告陳泰同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 12月16日為 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 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8854公克,經送驗為甲基安非他命 ,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4年8月19日慈大藥字第 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是上述查扣之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 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 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業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 無誤,且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8854 公克)經慈濟大 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 有該中心104年8 月19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 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前揭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