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63號
TTDV,105,聲,63,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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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嚴長壽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中小學之董
       事長
法定代理人 嚴長壽 
代 理 人 江麗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中小學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中小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次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 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規定聲請法院變更財團之捐助章程者,就民法第62條部分, 應以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為要件;就民法第63條部分,則以捐助章程之變更涉及財團 組織變更者為限。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需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 中小學(下稱系爭學校)之董事長,茲為落實全人教育理想 、培育具備良好「品格」、「公民思辯」與「人文藝術」三 大素養的世界公民,特經董事會決議依法申請改制為高中, 並配合為捐助章程名稱及第1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 6條、第7條之修訂。而上開改制及捐助章程之修訂均經教育 部同意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3條、第65條之規定,請求裁 定准予變更章程。
三、經核:
(一)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系爭學校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部 分,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 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系爭學校捐助章程修正條文第3條部分 ,核屬系爭學校辦學理念之說明;第5條部分核屬系爭學



校財產總額之變更及捐助者之增列;第6條部分則為系爭 學校沿革之記載,而上開修訂均不影響系爭學校之組織或 管理方法,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此部分捐助章程之變更 僅需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即可逕向法院法 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變更, 本院亦無從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為核准之裁定。從 而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之聲請核無必要而與首揭規定尚有 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
│原章程名稱暨原條文 │准許變更後之章程名稱暨修正條文 │
├─────────────────┼─────────────────┤
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中小學捐│均一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
│助章程 │ │
├─────────────────┼─────────────────┤
│第一條 │第一條 │
│為推行人間佛教,以教育培養人才的理│為落實全人教育理想,培育具備良好「│
│念,辦理國民中小學,建立完整的學程│品格」、「公民思辨」與「人文藝術」│
│,回饋國家社會,並落實教育往下紮根│三大素養的世界公民,特經董事會決議│
│的理想,完成全人教育理想,培養五育│,依法改制為高級中學,設立均一學校│
│均衡發展的活潑兒童及健全國民之目的│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
│,設立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中│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
│小學(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立學│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
│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 │
│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 │ │
├─────────────────┼─────────────────┤
│第四條 │第四條 │
│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臺東縣私│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均一學校│
│立均一國民中小學,住址為台東市中興│財團法人臺東縣均一高級中等學校,住│
│路二段366巷36號。 │址為台東市○○路○段000巷00號。 │
├─────────────────┼─────────────────┤
│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法人董事會由董事七至二十一人組成│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十一人;董│
│;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
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對外代表本法人。 │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董事候選人須為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董事候選人須為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
│之國內外人士。 │之國內外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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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