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5年度,7號
TTDV,105,司家聲,7,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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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0四年度司繼字第二九七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文男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拋棄繼承,聲請人欲瞭解 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永豐銀行信用卡歷 史帳單彙總查詢影本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 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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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