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4號
TTDV,105,司促,94,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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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龔魁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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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