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1號
TTDV,105,司促,91,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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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槐
代 理 人 呂道宗
債 務 人 洪阿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一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七之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之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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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