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0號
TTDV,105,司促,50,201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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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李念祖即廣通國際企業社
債 務 人 陳育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伍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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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