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李念祖即廣通國際企業社
債 務 人 陳育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伍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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