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75號
TTDV,105,司促,375,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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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曾文卿
代 理 人 謝淑琴
債 務 人 陳憲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
  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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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