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53號
TTDV,105,司促,353,201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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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楊陳豐蘭
債 務 人 楊文進
債 務 人 陳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柒仟貳佰叁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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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