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號
TTDV,105,司促,31,201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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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賴郁彤
債 務 人 林春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柒拾貳元,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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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