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5號
TTDV,105,司促,305,2016012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彭及綱
債 務 人 黃櫳進
債 務 人 莊瑞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元及新臺幣貳萬
  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六加一成計算,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五加二成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櫳進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20日邀其餘
    債務人莊瑞騰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捌拾萬
    元整,借款期間自102年11月20日起至105年11月20日止
    ,每六個月壹期,分6期按每半年平均攤還本息,利息
    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計付,利率調
    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基
    準利率為2.886%)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以同標準
    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本
    會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5%計息,逾期利息部份以同標準
    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黃櫳進應於每月20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4
    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
    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
    莊瑞騰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連帶
    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
    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