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彭及綱
債 務 人 黃櫳進
債 務 人 莊瑞騰
債 務 人 林聖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捌佰玖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櫳進於民國(下同)99年7月29日邀同債務
人莊瑞騰,林聖程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
佰萬元整,借款期間自99年7月29日起至106年7月29日
止,每壹個月壹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
本會基準放款利率(目前利率為3.28%)加碼年息3.22%
機動計付(目前計為年利率6.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
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黃櫳進應於每月29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4
年1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
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
莊瑞騰,林聖程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
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
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