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5號
TTDV,105,司促,285,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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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槐
代 理 人 呂道宗
債 務 人 曾梅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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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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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4年5月17日起至 │3.2516%   │ 104年5月17日起至  │3.2516%           │
│ │         │ 104年11月17日止  │      │ 104年11月17日止  │              │
│ 1│200,000元     ├──────────┼──────┼──────────┼──────────────┤
│ │         │ 104年11月18日起至 │6.3%    │ 104年11月18日起至 │6.3%            │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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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依借據約定:利息為1.5%調整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者,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956%)加一成計付利息│
│      │ 及違約金;其逾期6個月以上者,改按本會基準利率(3.80%)加2.5%計付利息,並依同利率加計付違約金。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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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