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槐
代 理 人 呂道宗
債 務 人 曾梅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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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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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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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4年5月17日起至 │3.2516% │ 104年5月17日起至 │3.2516% │
│ │ │ 104年11月17日止 │ │ 104年11月17日止 │ │
│ 1│200,000元 ├──────────┼──────┼──────────┼──────────────┤
│ │ │ 104年11月18日起至 │6.3% │ 104年11月18日起至 │6.3% │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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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依借據約定:利息為1.5%調整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者,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956%)加一成計付利息│
│ │ 及違約金;其逾期6個月以上者,改按本會基準利率(3.80%)加2.5%計付利息,並依同利率加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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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