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賴郁彤
債 務 人 張再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捌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玖拾陸元,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