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6號
TTDV,105,司促,276,201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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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賴郁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錦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錦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相對 人賴錦雲業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死亡,此有戶政機關個人 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又當事人於訴訟上欠缺當事人能力,為 無法補正事項,本院逕可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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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