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0號
TTDV,105,司促,270,20160126,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0號
債 權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代 理 人 林奕堯
債 務 人 WATIN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