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嚴長壽
代 理 人 江麗梅
關 係 人 均一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均一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均一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 均一學校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 日改制為均一學校財團法人 臺東縣均一高級中等學校,並依私立學校法第87條第2 項規 定,修正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
二、按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單獨變更組織時,應由董事會檢具 變更登記聲請書、捐助章程、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報經學校 法人主管機關核轉法院辦理法人更名之變更登記。財團法人 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第3 條規定定有明文。又按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 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 更其組織。民法第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均一學校財團法人,原為臺東縣私立均一 國民中小學,經教育部核定自104 年8 月1 日改制,然教育 部之函文說明三第2 項所載,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中小學董 事會應依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規定,申 辦法人更名、法人捐助章程與法人印信變更之登記,有教育 部104 年6 月3 日臺教授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然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中小學迄未向本院聲 請更名為「均一學校財團法人」之變更登記,有本院民事紀 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頁),堪以認定。聲請 人未待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中小學依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 變更組織作業辦法第3 條規定辦理法人更名之變更登記,即 逕以均一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身分,主張依私立學校法第87 條第2 項規定,聲請變更「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中小學」捐 助章程為「均一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上開捐助章程 及修訂比較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至30頁),然私立學 校法第87條第2 項規定:「前項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得依本法
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單獨或合併變更組織為學校法人及所設私 立學校;其申請變更之條件、程序、變更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非聲請法院變更章程之依據 。且聲請人於104 年12月25日收受本院命補正之函文後,迄 未補正本件有何符合民法第62條、第63條聲請本院變更章程 之情事,故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