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88號
TTDV,104,監宣,88,2016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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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蘇玉甘
受監護宣告人 蘇明啟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蘇明啟(男,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蘇明啟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自數年前罹患精神分裂症,雖 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前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9號裁定 宣告禁治產,聲請人為其法定監護人,嗣再經本院以104年 度監宣字第94號裁定指定關係人蘇寶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玆因受監護宣告人長期於榮民醫院玉里分院住院,每 月生活及醫療費用共需新臺幣一萬多元,受監護宣告人已無 現金,名下僅有土地及房屋,前揭費用均由聲請人支出,為 免長期支付受監護宣告人龐大費用造成經濟上壓力,及維護 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爰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以支付受監護宣告人之日常生活看護及醫 療費用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 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 正後之規定,此觀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又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施行前 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 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亦定有明文。從而,前受禁治產宣 告者,視為新修正之監護宣告;而前受禁治產宣告之人其之 監護人,亦應須適用新修正之監護規定。次按監護人對於受 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 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 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 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成年 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此觀諸同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是監護 人需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始得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受監護宣告人親屬系統表暨各 該親屬戶籍謄本、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診斷 證明書、零用金收據及如附表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



為憑(見本院卷第5至23及32至4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前揭禁治產宣告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卷宗核 閱無訛,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因罹患精神分裂 症,經延醫診治仍不見起色,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其每月 醫療及生活費用必然所費不貲,往後尚有其他不定期之醫療 照護費用等生活開支,然受監護宣告人之存款已經用罄,除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別無其他財產可支應其生活所需,聲 請人為支付受監護宣告人之日常生活養護及醫療費用,聲請 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衡情應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人。是本 益,聲請人應於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監 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附此敘明。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仲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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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種類│ 坐 落 │ 權 利 範 圍 │
├──┼────┼──────────────┼────────────┤
│ 一 │ 土地 │臺東縣綠島鄉下南寮段○五三五│地目:旱,面積:八八‧六│
│ │ │之○○○○地號 │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
│ │ │ │同共有一分之一。 │
├──┼────┼──────────────┼────────────┤
│ 二 │ 土地 │臺東縣綠島鄉下南寮段○五三六│地目:旱,面積:三五五‧│
│ │ │之○○○○地號 │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
├──┼────┼──────────────┼────────────┤
│ 三 │ 土地 │臺東縣綠島鄉下南寮段○八○五│地目:旱,面積:三四七‧│
│ │ │之○○○○地號 │二五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
├──┼────┼──────────────┼────────────┤
│ 四 │ 土地 │臺東縣綠島鄉下南寮段○八二三│地目:旱,面積:九三四‧│
│ │ │之○○○○地號 │三四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
├──┼────┼──────────────┼────────────┤




│ 五 │ 土地 │臺東縣綠島鄉下南寮段○八二五│地目:旱,面積:四九二‧│
│ │ │之○○○○地號 │六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
├──┼────┼──────────────┼────────────┤
│ 六 │ 土地 │臺東縣綠島鄉下南寮段○八四六│地目:旱,面積:二四五‧│
│ │ │之○○○○地號 │一四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
├──┼────┼──────────────┼────────────┤
│ 七 │ 土地 │臺東縣綠島鄉下南寮段○八四七│地目:旱,面積:一○七‧│
│ │ │之○○○○地號 │九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
├──┼────┼──────────────┼────────────┤
│ 八 │ 土地 │臺東縣綠島鄉下南寮段○八八一│地目:旱,面積:三五三‧│
│ │ │之○○○○地號 │三四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
├──┼────┼──────────────┼────────────┤
│ 九 │ 土地 │臺東縣綠島鄉下南寮段○八八七│地目:旱,面積:三二二‧│
│ │ │之○○○○地號 │五六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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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