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盤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佰捌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壹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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