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865號
TTDV,104,司促,4865,201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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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鎮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青庭建設有限公司李文志王佩珠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李文 志、王佩珠戶籍地址、債務人青庭建設有限公司登記地址臺 東縣臺東市○○路○段000巷00弄00號1樓,經本院於104年 12月24日函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派員實際訪查,經臺東 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函復,債務人李文志王佩珠去向不明、 債務人青庭建設有限公司登記地址顯無人居住,因住所不明 ,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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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庭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