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祖華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360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祖華係臺東縣蘭嶼鄉鄉民代表會之秘 書(民國86年7月2日退休),負責綜理該代表會業務及兼辦 出納、主計及辦理該代表會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之業務,係依 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詎沈祖華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概括犯意,自84年3月份起,至86年6月30日止,按月由該 代表會各鄉民代表研究費中預扣被保險人張堂村、謝福佐、 謝阿生、陳馬榮、江仁義、王春山、張蘭花等七位代表及28 位各該代表之眷屬等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共計新臺幣( 下同)25萬6,201 元,將之侵占入己,其後再於其所掌管之 蘭嶼鄉民代表會之日記帳、分類帳等帳冊中,虛偽登載各鄉 民代表之研究費係全額發放予各鄉民代表,另再逐月自該鄉 民代表會之事務、人事等科目之經費中,挪用各月所應代為 扣、收繳(各鄉民代表應自付)之保險費數額,向中央健康 保險局繳納。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 款 、刑法第213條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沈祖華所為貪污犯行,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87年4月22日以86年度偵字第3602 號起訴書提起公 訴,並於同年5月7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0 4年10月10日死亡,此有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105年1 月 21日北市○○○○○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死亡登記申請 書影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4年12月4 日(104)核 字第092362號證明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珠海 公證處(2015)粵珠珠海第34338號公證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18頁)。依照前揭規定,本件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對造當事人人數檢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之日為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