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政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政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政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 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1月 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 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